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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9 | 角塘石场事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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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7-8

事件:
    高咀村村民与石场方在将军陂基本达成三项共识:一是高咀村与石场方重新签订租用河边土地的合同,价格是每年每亩1200元,租期10年,面积实地测量。二是石场方按照水利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的疏通工作。三是石场方将保证金提高到10万元。目前,双方意见比较大的是石场方原租用的10亩地的补偿问题。后经镇政府和司法所调解,当事人双方提出可以参照土地征用中给予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解决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关于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如下,“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按照目前址山的实际情况,农村人均耕地面积约0.6亩,耕地水稻产量为750斤左右,一年两造,一般水稻市场价格为1.2元/斤,按原合同签订的10亩地和补偿四倍标准计算,总的安置补助费为:
     (10/0.6)*750*2*1.2*4=120000元
    考虑到村在签订合同将该地块租给石场作场地用时,已应在主观上知道将来会造成耕地难以复原。此外,造成该地块耕作用途损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石场方的原因,也有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建议该安置补助费用由高咀村和石场方共同承担,即石场方支付高咀村安置补助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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